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


实施主体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事项类型
服务对象 社会保障
行使层级 市级 权限划分 本事项无权限划分
运行系统 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法定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期限 即办
是否收费 不收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通办范围 跨市 办理形式
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滕州分中心(滕州市北辛中路2600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西首) 枣矿分中心(枣庄市薛城区泰山中路111号建设银行四楼、五楼) 山亭管理部(枣庄市山亭区北京路与仙台路交汇处民生大厦一楼) 薛城管理部(枣庄市薛城区市民服务中心二楼(薛城区黄河东路396号)) 市中管理部(枣庄市市中区光明路立交桥东300米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一楼) 峄城管理部(枣庄市峄城区坛山路21号) 台儿庄管理部(枣庄市台儿庄区金光路67号建设银行二楼) 高新区管理部(枣庄市薛城区泰山中路111号建设银行四楼、五楼) 东城分理处(枣庄市市中区文化中路112号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一楼) 西城分理处(枣庄市新城民生路与和谐路中间文体中心体育场北,市民服务中心南区二层D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1、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 《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二、切实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社区城市统计部门发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凡超过3倍,一律予以规范调整 。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 建金〔2018〕45号 )二、切实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社区城市统计部门发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凡超过3倍,一律予以规范调整 。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获取渠道 示例样表 空白表格
经办人身份证或应用身份证电子证照 申请人自备 必要 
住房公积金汇(补)缴变更清册 申请人自备 原件1份  必要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办事流程图
本事项无行使内容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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