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
《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二、切实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社区城市统计部门发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凡超过3倍,一律予以规范调整 。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 建金〔2018〕45号 )二、切实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社区城市统计部门发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凡超过3倍,一律予以规范调整 。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获取渠道 |
示例样表 |
空白表格 |
| 经办人身份证或应用身份证电子证照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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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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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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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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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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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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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汇(补)缴变更清册 |
申请人自备
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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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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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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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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