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增员


承办机构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1
基本编码 37201492400501 实施编码 11370481004241303A4372014924005
实施主体 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事项版本 12404.0
事项状态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公示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增员
送达方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联办机构 暂无 行使层级 4
服务对象 2,9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是否收费 0 办件类型 1
通办范围 1 办理形式 1,2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善国北路38号人才市场二楼大厅
咨询电话:0632-5502873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学院中路1066号
投诉电话:0632-5514811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滕州市善国北路38号人才市场二楼大厅(企业开办专区-社保登记)
受理时间:工作日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第十条  第一款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款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第二款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查看原文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第七条 第一款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查看原文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第七条 第一款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查看原文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职工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增减员申报表 1 0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99 社保系统自动生成,单位经办人签字确认。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申请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增减员申报表是否合规 0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增员 工作人员
办结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增减员申报表是否合规、职工是否符合参保条件。 0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增员成功 工作人员
暂无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企业职工参保登记业务由谁办理?
回答: 由参保单位代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