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人社部发〔2015〕32号 |
第十四条
第一款
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表》(附件5),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二)变更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关键基础信息的,需提供公安部门证明;变更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特殊信息的,需提供本人档案及相关部门审批认定手续;
(三)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
查看原文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
第九条
第一款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
第五十七条
第二款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
查看原文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
第九条
第一款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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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
第五十七条
第二款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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