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收集


承办机构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1
基本编码 37201491800301 实施编码 TE37040000423656454372014918003
实施主体 枣庄市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事项版本 12403.0
事项状态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公示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对符合入档条件的材料归档。
送达方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联办机构 暂无 行使层级 4
服务对象 1,2,4,5,9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是否收费 0 办件类型 1
通办范围 1 办理形式 ,2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7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高新区兴仁街道光明西路1677号高新区政务服务大厅一楼A02窗口
咨询电话:0632-8691030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高新区兴仁街道光明西路1677号高新区政务服务大厅一楼管理办公室
投诉电话:0632-8355966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高新区兴仁街道光明西路1677号高新区政务服务大厅一楼A02窗口(综合服务窗口)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40—11:40;下午13:40—16:50(法定节假日除外)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 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邮政局、国家档案局 人社部发〔2021〕112号 第七条 第一款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服务: …… (二)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 …… 查看原文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 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邮政局、国家档案局 人社部发〔2021〕112号 第六条 第一款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包括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权的单位。其他任何未经授权的单位不得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人事档案。 查看原文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人事档案存放在同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的个人 2、已在同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了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用人单位 3、所补充的材料属于流动人员档案内容范围。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公安部门核发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申请 申请人档案需在我中心存放并且要求入档的材料符合入档条件。 0 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告知原因。 葛振
办理 材料应为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符合入档范围,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内容真实、填写规范、手续完备…… 1 1、属于归档范围,工作人员将档案材料归入档案;2、不属于归档范围的,当场予以退回,并告知经办人退回原因。 葛振
审核 申请人档案需在我中心存放并且要求入档的材料符合入档条件。 0 1、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告知审核通过;2、不符合规定的告知审核不通过并解释原因。 葛振
暂无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证件原件能否补充入档
回答: 证件、证书等材料原件不作为入档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