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


承办机构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1
基本编码 37203054100101 实施编码 11370400004237005Q4372030541001
实施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事项版本 12402.0
事项状态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公示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20 办理结果名称 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送达方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联办机构 暂无 行使层级 4
服务对象 1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是否收费 0 办件类型 1
通办范围 办理形式 ,2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7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国家税务总局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1号窗口
咨询电话:8693751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2楼222室
投诉电话:9690632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光明大道2155号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大厅1号窗口(综合受理)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周末不办理。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条 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由<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作出如下修改: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席令2013年第5号)确定于2013年06月29日失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条 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由<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作出如下修改: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席令2013年第5号)确定于2013年06月29日失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查看原文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注册为法定代表人,根据登记机关登记信息的变化情况,更改该法定代表人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二)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根据其出具的个人声明、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等相关资料,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三)主张本人身份信息被其他单位或个人违法使用办理虚假纳税申报的自然人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进行检举。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个人声明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公安接报案回执 2 1 份 3 非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政府部门核发
离职证明 1 1 份 3 非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送达 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0 1号窗口
受理并审查 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0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 3.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1号窗口
申请 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或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提出申请,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0 1号窗口
办结 根据审核情况,对申请材料进行整理并归档后,将办理结果以指定方式送给申请人 0 出具决定文书 1号窗口
暂无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代理委托办理相关涉税事宜,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回答: 代理委托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申请材料中需提交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