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档案利用服务


承办机构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1
基本编码 37201705400101 实施编码 TE37040000423656384372017054001
实施主体 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住建局 事项版本 12406.0
事项状态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公示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档案复制件
送达方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联办机构 暂无 行使层级 4
服务对象 1,2,3,4,5,6,9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是否收费 0 办件类型 1
通办范围 办理形式 1,2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7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高新区兴仁街道光明西路1677号高新区政务服务大厅2楼B14号国土规划窗口
咨询电话:0632-8693065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高新山东省枣庄市高新区兴仁街道光明西路1677号高新区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公室
投诉电话:0632-8355966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高新区兴仁街道光明西路1677号高新区政务服务大厅2楼B14号国土规划窗口(B14号国土规划窗口)
受理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 8:40-11:40,下午 13:40-16:50(法定节假日除外)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4年12月15日建设部令第136号公布,2011年1月26日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第一次修正; 2019年3月13日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第二次修正,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使用制度,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查看原文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公布,2001年7月4日依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0号)第一次修正; 2011年1月26日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第二次修正; 2019年3月13日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第三次修正 第十条 ……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十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查看原文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建设部令第90号,住建部令第47号修订,2019年3月13日实施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十条:“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 第十条:“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档案。”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查看原文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产权人提供合法产权证明文件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可查阅拥有产权部分的建筑档案。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经办人身份证或公务证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身份证为县级公安部门出具;公务证件为任职部门核发
产权单位(或建设单位)介绍信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由拥有产权的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或由该工程核准的建设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并说明查阅内容和查阅目的
产权人产权证明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核发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受理 根据档案查阅要求审查材料是否齐全 0 决定受理,即进入下一流程;不受理,告知办事人原因 张玉其
检索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关键词,通过档案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检索 0 告知办事人检索结果 张玉其
申请 须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以及产权证明文件原件 0 接收资料 张玉其
复制盖章 无特殊情形,为保护档案安全,一份档案一次制作一份复印件 0 根据办事人需要复制档案并加盖专用章 张玉其
查阅 申请人现场查阅所需档案文件 0 现场查阅 张玉其
暂无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查阅城建档案需要携带什么材料
回答: 1政府职能部门人员查询档案,须持经办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可查阅本单位形成的档案或其管辖范围内的指定档案。 2建设单位人员查询档案,须持经办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可查阅本单位建设项目中的指定档案。 3工程参建单位人员查询档案,须持经办人身份证、建设单位和本单位介绍信,可查阅参建工程中本单位形成的指定档案。 4各执法部门人员(如:公安、司法、纪检监察、国家安全、行政执法)查询档案,须持经办人身份证、本单位介绍信、公务证件、案件所涉工程证明,可查阅涉及案件的档案。 5产权人查询档案,须持身份证、合法产权证明文件,可查阅产权所属档案。 6业主委员会人员查询档案,须持经办人身份证、业主委员会介绍信、政府部门批准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正式文件,可查阅管辖范围内档案。 7物业公司人员查询档案,须持经办人身份证、物业公司介绍信、委托管理合同,可查阅管辖范围内档案。 8律师查询档案,须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执业资格证、建设单位或产权人的授权委托书或法院立案证明(受理案件通知书、判决书、传票、举证通知书),可查阅涉及其仲裁、诉讼案件的档案。 9评优工程单位人员查询档案,须持经办人身份证、评优组织介绍信、单位介绍信,可查阅本单位建设施工的评优工程的档案。 10查阅未开放的涉密城建档案(如:地下管线),须持经办人身份证、工程建设单位介绍信或政府正式行文文件,并签订《保密协议》后,可查阅指定档案。 11单位及合法组织因编史修志或撰写文章、科学研究需查阅城建档案的,除持经办人身份证、能证明查档用途的合法文件外,须签订《保密协议》后方可查阅指定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