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
第五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税款扣缴义务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手续。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见附件1),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附件1,“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时,需提供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改为“不再提交。改为部门内部核查。”)、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
第七条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合同发生变更的,发包方或劳务受让方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见附件2)。 |
查看原文 |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
第五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税款扣缴义务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手续。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见附件1),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附件1,“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时,需提供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改为“不再提交。改为部门内部核查。”)、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
第七条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合同发生变更的,发包方或劳务受让方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见附件2)。 |
查看原文 |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合同备案。
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变更的,应于项目合同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
|
1 |
0 份 |
3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自备
|
与经营业务关联的合同
|
2 |
0 份 |
3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自备
|
税务代理委托书
|
2 |
0 份 |
3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自备
|
《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
|
1 |
0 份 |
3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自备
|
合同中文译本或《容缺办理承诺书》
|
1 |
0 份 |
3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自备
|
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或《容缺办理承诺书》
|
1 |
0 份 |
3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自备
|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办结 |
根据审核情况,对申请材料进行整理并归档后,将办理结果以指定方式送给申请人。 |
0 |
出具决定文书 |
服务大厅前台人员或电子税务局 |
|
|
|
受理并审查 |
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
0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
3.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
服务大厅前台人员或电子税务局 |
|
|
|
申请 |
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或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提出申请,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0 |
无 |
服务大厅前台人员或电子税务局 |
|
|
|
送达 |
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
0 |
无 |
服务大厅前台人员或电子税务局 |
|
|
|
暂无法律救济
问题1:
上门办理涉税事宜需要携带身份证件吗?
回答:
申请人通过办税窗口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机关查验后退回;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网上办税途径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者扫描件。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