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局 |
财税〔2016〕36号 |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三、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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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国税发〔2006〕128号 |
第一条
各地税务机关应对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实行项目管理制度。
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不动产和建筑业特点,采用信息化手段,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以不动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为管理对象,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利用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软件,对纳税人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时申报的信息进行税收管理的一种模式。
第三条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或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在不动产销售合同签订或建筑业工程合同签定并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有关资料向不动产所在地或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登记:
(一)《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或《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的纸制和电子文档;
(二)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三)不动产销售许可证、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四)不动产销售合同、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
(五)纳税人的开户银行、帐号;
(六)中标通知书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七)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提供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同时按照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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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局 |
财税〔2016〕36号 |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三、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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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国税发〔2006〕128号 |
第一条
各地税务机关应对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实行项目管理制度。
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不动产和建筑业特点,采用信息化手段,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以不动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为管理对象,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利用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软件,对纳税人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时申报的信息进行税收管理的一种模式。
第三条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或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在不动产销售合同签订或建筑业工程合同签定并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有关资料向不动产所在地或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登记:
(一)《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或《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的纸制和电子文档;
(二)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三)不动产销售许可证、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四)不动产销售合同、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
(五)纳税人的开户银行、帐号;
(六)中标通知书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七)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提供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同时按照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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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国税发〔2006〕128号 |
第一条
各地税务机关应对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实行项目管理制度。
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不动产和建筑业特点,采用信息化手段,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以不动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为管理对象,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利用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软件,对纳税人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时申报的信息进行税收管理的一种模式。
第三条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或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在不动产销售合同签订或建筑业工程合同签定并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有关资料向不动产所在地或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登记:
(一)《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或《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的纸制和电子文档;
(二)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三)不动产销售许可证、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四)不动产销售合同、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
(五)纳税人的开户银行、帐号;
(六)中标通知书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七)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提供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同时按照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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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局 |
财税〔2016〕36号 |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三、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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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0日内,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不动产项目报告。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经办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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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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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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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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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反馈 |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核准结果。 |
0 |
办理结束后,将办理结果以指定方式送给申请人。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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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1.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 3.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
0 |
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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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
0 |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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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核准 |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
0 |
对于审查通过的,审核人员签署同意通过的意见并将审核结果传递至决定环节。不符合审核规定的,审核人员签署不通过的原因及处理意见,退回申报受理环节。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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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律救济
问题1:
代理委托办理相关涉税事宜,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回答:
代理委托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申请材料中需提交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