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变更申请高压容量/需量变更


承办机构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1
基本编码 37209900900601 实施编码 3704062021091600014372099009006
实施主体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枣庄供电公司山亭供电中心 事项版本 12408.0
事项状态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公示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55 办理结果名称 用户申请高压容量/需量变更完成
送达方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联办机构 暂无 行使层级 4
服务对象 2,3,4,5,6,9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是否收费 0 办件类型 2
通办范围 办理形式 ,2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亭政务中心
咨询电话:0632-8813559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亭政务中心
投诉电话:0632-8813559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府前东路6号山亭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A810窗口(供电公司)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发改办价格〔2016〕1583号 一、放宽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限制 (一)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计费,由用户选择。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从现行按年调整为按季变更,电力用户可提前15个工作日向电网企业申请变更下一季度的基本电价计费方式。 (二)电力用户选择按最大需量方式计收基本电费的,应与电网企业签订合同,并按合同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合同最大需量核定值变更周期从现行按半年调整为按月变更,电力用户可提前5个工作日向电网企业申请变更下一个月(抄表周期)的合同最大需量核定值。电力用户实际最大需量超过合同确定值105%时,超过105%部分的基本电费加一倍收取;未超过合同确定值105%的,按合同确定值收取;申请最大需量核定值低于变压器容量和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的40%时,按容量总和的40%核定合同最大需量;对按最大需量计费的两路及以上进线用户,各路进线分别计算最大需量,累加计收基本电费。 查看原文
《供电营业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需新装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都必须按本规则规定,事先到供电企业用电营业场所提出申请,办理手续。供电企业应在用电营业场所公告办理各项用电业务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 查看原文
《供电营业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需新装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都必须按本规则规定,事先到供电企业用电营业场所提出申请,办理手续。供电企业应在用电营业场所公告办理各项用电业务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 查看原文
《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发改办价格〔2016〕1583号 一、放宽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限制 (一)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计费,由用户选择。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从现行按年调整为按季变更,电力用户可提前15个工作日向电网企业申请变更下一季度的基本电价计费方式。 (二)电力用户选择按最大需量方式计收基本电费的,应与电网企业签订合同,并按合同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合同最大需量核定值变更周期从现行按半年调整为按月变更,电力用户可提前5个工作日向电网企业申请变更下一个月(抄表周期)的合同最大需量核定值。电力用户实际最大需量超过合同确定值105%时,超过105%部分的基本电费加一倍收取;未超过合同确定值105%的,按合同确定值收取;申请最大需量核定值低于变压器容量和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的40%时,按容量总和的40%核定合同最大需量;对按最大需量计费的两路及以上进线用户,各路进线分别计算最大需量,累加计收基本电费。 查看原文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供电公司供电辖区范围客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1 0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
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1 0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公安部门核发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申请受理 具备高压容量/需量变更条件 1 办结 闫辉
受理审核 是否符合办理条件 4 办结 闫辉
暂无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用电变更申请高压容量/需量变更需要注意的事项
回答: (1)基本电价计费方式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计费,由客户自主选择。 (2)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为按季度变更,电力客户可提前15个工作日向供电公司申请变更下一季度(后三个月)的基本电费计费方式。 (3)电力客户选择按变压器运行容量(含不通过变压器供电的高压电动机)计收电费的,基本电费计算标准为28元/千伏安。 (4)电力客户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计收基本电费的,按照双方协议确定最大需量核定值进行计费,基本电费计算标准为38元/千伏安。最大需量在核定值100%-105%之间,仍按照核定值计算,超过105%部分的基本电费加倍收取。电力客户可提前5个工作日变更下一个日历月(或抄表结算周期)的合同最大需量值。电力客户申请按合同最大需量核定值低于变压器容量和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的40%时,按容量总和的40%核定合同最大需量。 (5)电力客户选择按照实际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按照实际最大需量值进行计费,基本电费计算标准为38元/千伏安。 (6)对按最大需量计费的两路及以上进线客户,各路进线分别计算最大需量,累加计收基本电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