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费用报销


承办机构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1
基本编码 37203603500101 实施编码 11370406MB2861496N4372036035001
实施主体 山亭区医疗保障局 事项版本 12402.0
事项状态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公示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已受理
送达方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联办机构 暂无 行使层级 4
服务对象 1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是否收费 0 办件类型 1
通办范围 办理形式 1,2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府前东路6号山亭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DA部分窗口
咨询电话:0632-8833889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府前东路6号山亭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D区C013窗口
投诉电话:0632-8833889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府前东路6号山亭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D区医保窗口(综合柜员)
受理时间:早:8:30-12:00 下:13:00-17:0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鲁医保函〔2018〕1号 二、完善解决群众办事堵点措施 (一)优化办事环节。各市要针对上述事项,全流程梳理堵点内容,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环节,实现前台办事“一窗式”受理,后台业务协同配合。 (二)规范医疗保险报销材料。手工报销医疗费用时,原则上只需要提供医院收费票据、住院(门急诊)费用清单,门诊提供处方底方、住院提供诊断证明,急诊可要求提供急诊诊断证明。各市需要增加其他材料必须事前公示,并一次性告知。 (三)简化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相关材料。取消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单、妊娠证明等证明材料。不再要求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生育服务证明的书面证明材料,通过与相关部门数据共享,获得相关信息。一时无法实现共享的,可采取其他佐证或承诺等方式解决。 (四)简化异地就医备案流程。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四部委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当前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8〕6号)“进一步规范备案及转诊手续,优化备案及转诊服务”要求,彻底取消所有需就医地提供的各种证明盖章。 (五)手工报销时间。从收齐材料之日起,完成报销时间原则不超过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需提前告知报销单位和人员。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查看原文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鲁医保函〔2018〕1号 二、完善解决群众办事堵点措施 (一)优化办事环节。各市要针对上述事项,全流程梳理堵点内容,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环节,实现前台办事“一窗式”受理,后台业务协同配合。 (二)规范医疗保险报销材料。手工报销医疗费用时,原则上只需要提供医院收费票据、住院(门急诊)费用清单,门诊提供处方底方、住院提供诊断证明,急诊可要求提供急诊诊断证明。各市需要增加其他材料必须事前公示,并一次性告知。 (三)简化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相关材料。取消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单、妊娠证明等证明材料。不再要求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生育服务证明的书面证明材料,通过与相关部门数据共享,获得相关信息。一时无法实现共享的,可采取其他佐证或承诺等方式解决。 (四)简化异地就医备案流程。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四部委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当前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8〕6号)“进一步规范备案及转诊手续,优化备案及转诊服务”要求,彻底取消所有需就医地提供的各种证明盖章。 (五)手工报销时间。从收齐材料之日起,完成报销时间原则不超过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需提前告知报销单位和人员。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查看原文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未能联网结算的门诊费用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费用清单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由医疗机构开具提供
医院收费有效票据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结算时由医疗机构提供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受理至拨付 信息准确无误,符合相关报销政策 1 拨付成功 满红
暂无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材料齐全受理后,是10天拨付到账吗?
回答: 是10个工作日,并非10个自然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