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阅服务


承办机构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1
基本编码 37201491800401 实施编码 11370404004323333E4372014918004
实施主体 枣庄市峄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事项版本 12407.0
事项状态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公示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提供相应借(查)阅服务
送达方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联办机构 暂无 行使层级 4
服务对象 1,2,4,5,9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是否收费 0 办件类型 1
通办范围 1 办理形式 ,2,1,3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坛山东路6号峄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A区02、07、09号窗口
咨询电话:0632-7507758
咨询网址:http://zzyczwfw.sd.gov.cn/yc/public/index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坛山东路6号峄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01号窗口
投诉电话:0632-8015081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坛山东路6号峄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A区02、07、09号窗口(综合受理窗口)
受理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00-17:0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 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邮政局、国家档案局 人社部发〔2021〕112号 第七条 第一款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服务: …… (四)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 …… 查看原文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 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邮政局、国家档案局 人社部发〔2021〕112号 第六条 第一款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包括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权的单位。其他任何未经授权的单位不得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人事档案。 查看原文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人事档案存放在同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的个人 2、已在同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了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用人单位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阅申请函 1 1 份 1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查阅单位出具
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公安部门核发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申请 申请单位具备查阅资质,申请要素齐全、表述清楚。 0 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一次性告知缺少材料及退回原因。 刘向雨
审核 申请单位具备查阅资质,申请要素齐全、表述清楚。 0 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查阅业务,不符合条件告知原因不予受理。 刘向雨
办理 申请单位具备查阅资质,申请要素齐全、表述清楚。 1 符合条件的,提供档案查阅服务,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原因并退回。 刘向雨
暂无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个人能否查阅自己的档案?
回答: 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人员的人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