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变更申请容量恢复(暂停恢复)


承办机构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2
基本编码 37209900900302 实施编码 3704022020091400014372099009003
实施主体 枣庄市市中供电部 事项版本 12402.0
事项状态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公示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55 办理结果名称 用电变更容量恢复(暂停恢复)完成
送达方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联办机构 暂无 行使层级 4
服务对象 1,2,3,4,5,6,9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是否收费 0 办件类型 2
通办范围 办理形式 ,2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龙头中路100号市中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5号窗口
咨询电话:0632-8252086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光明路60号国家电网营业厅
投诉电话:0632-3321108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龙头中路100号市中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5号供电窗口(一楼供电窗口)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供电营业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 第二十三条 用户减容,须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减容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停止或更换小容量变压器用电。供电企业在受理之日后,根据用户申请减容的日期对设备进行加封。从加封之日起,按原计费方式减收其相应容量的基本电费。但用户申明为永久性减容的或从加封之日起期满二年又不办理恢复用电手续的,其减容后的容量已达不到实施两部制电价规定容量标准时,应改为单一制电价计费; 2、减少用电容量的期限,应根据用户所提出的申请确定,但最短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3、在减容期限内,供电企业应保留用户减少容量的使用权。用户要求恢复用电,不再交付供电贴费;超过减容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应按新装或增容手续办理; 4、在减容期限内要求恢复用电时,应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办理恢复用电手续,基本电费从启封之日起计收; 5、减容期满后的用户以及新装、增容用户,二年内不得申办减容或暂停。如确需继续办理减容或暂停的,减少或暂停部分容量的基本电费应按百分之五十计算收取。 第二十四条 用户暂停,须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用户在每一日历年内,可申请全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或部分用电容量的暂时停止用电两次,每次不得少于十五天,一年累计暂停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季节性用电或国家另有规定的用户,累计暂停时间可以另议; 2、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暂停用电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停止运行。供电企业在受理暂停申请后,根据用户申请暂停的日期对暂停设备加封。从加封之日起,按原计费方式减收其相应容量的基本电费; 3、暂停期满或每一日历年内累计暂停用电时间超过六个月者,不论用户是否申请恢复用电,供电企业须从期满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容量计收其基本电费; 4、在暂停期限内,用户申请恢复暂停用电容量用电时,须在预定恢复日前五天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暂停时间少于十五天者,暂停期间基本电费照收; 5、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申请暂停用电必须是全部容量(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的暂停,并遵守本条1至4项的有关规定。 查看原文
《供电营业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 第二十三条 用户减容,须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减容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停止或更换小容量变压器用电。供电企业在受理之日后,根据用户申请减容的日期对设备进行加封。从加封之日起,按原计费方式减收其相应容量的基本电费。但用户申明为永久性减容的或从加封之日起期满二年又不办理恢复用电手续的,其减容后的容量已达不到实施两部制电价规定容量标准时,应改为单一制电价计费; 2、减少用电容量的期限,应根据用户所提出的申请确定,但最短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3、在减容期限内,供电企业应保留用户减少容量的使用权。用户要求恢复用电,不再交付供电贴费;超过减容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应按新装或增容手续办理; 4、在减容期限内要求恢复用电时,应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办理恢复用电手续,基本电费从启封之日起计收; 5、减容期满后的用户以及新装、增容用户,二年内不得申办减容或暂停。如确需继续办理减容或暂停的,减少或暂停部分容量的基本电费应按百分之五十计算收取。 第二十四条 用户暂停,须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用户在每一日历年内,可申请全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或部分用电容量的暂时停止用电两次,每次不得少于十五天,一年累计暂停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季节性用电或国家另有规定的用户,累计暂停时间可以另议; 2、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暂停用电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停止运行。供电企业在受理暂停申请后,根据用户申请暂停的日期对暂停设备加封。从加封之日起,按原计费方式减收其相应容量的基本电费; 3、暂停期满或每一日历年内累计暂停用电时间超过六个月者,不论用户是否申请恢复用电,供电企业须从期满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容量计收其基本电费; 4、在暂停期限内,用户申请恢复暂停用电容量用电时,须在预定恢复日前五天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暂停时间少于十五天者,暂停期间基本电费照收; 5、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申请暂停用电必须是全部容量(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的暂停,并遵守本条1至4项的有关规定。 查看原文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供电公司供电辖区范围客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
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公安部门核发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申请受理 具备容量恢复(暂停恢复)条件 1 完成 孔璐
受理审核 具备容量恢复(暂停恢复)条件 4 完成 孔璐
暂无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用电暂停恢复需要注意的事项
回答: 您办理暂停恢复业务,需提前5个工作日向我公司提出申请。我公司将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暂停恢复用电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停止或恢复运行。 (2)暂停恢复后容量再次达到实施两部制电价规定容量标准的,将暂停期间执行的单一制电价计费,恢复为原两部制电价计费。 (3)暂停期满或每一日历年内累计暂停用电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客户,不论是否申请恢复用电,从期满之日起,将恢复原电价计费方式,并按合同约定的容量计收基本电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