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承办机构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1
基本编码 37203603400101 实施编码 11370481MB286295804372036034001
实施主体 枣庄市滕州市医疗保障局 事项版本 12405.0
事项状态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公示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送达方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联办机构 暂无 行使层级 4
服务对象 2,3,4,5,6,9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是否收费 0 办件类型 2
通办范围 办理形式 ,2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北辛中路2600号滕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107窗口 - A132
咨询电话:0632-5083807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北辛中路2600号滕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107窗口 - A132
投诉电话:0632-5083807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北辛中路2600号滕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107窗口 - A132(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北辛中路2600号滕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医保局A107窗口 - A132)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 第七条 售药店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零售药店补充。 查看原文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令 第七条 售药店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零售药店补充。 查看原文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通知中要求的所有材料有效、合规、齐全的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2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2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2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受理、评审、公示 材料真实可信,依据省直“双通道”医保协议管理定点零售药店评估标准表 45 受理、评审、公示 刘书清
暂无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新增协议零售药店申请一年几次?
回答: 官网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