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 |
国卫规划发〔2013〕57号 |
一、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的签发
人口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地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死亡证》共四联(式样见附件1)。
(二)《死亡证》签发对象为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
(三)《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四)《死亡证》签章后生效。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安部门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死亡证》四联(后三联一致)及《死亡调查记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私自涂改。
(五)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补发办法如下: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第四联。
(六)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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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家卫生计生委 公安部 民政部 |
国卫规划法【2013】57号 |
(二)《死亡证》签发对象为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
(三)《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四)《死亡证》签章后生效。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安部门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死亡证》四联(后三联一致)及《死亡调查记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私自涂改。
(五)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补发办法如下: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第四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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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死亡人员直系亲属(或其他法定人)身份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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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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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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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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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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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机构(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死亡者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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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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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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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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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申请人自备(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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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人员身份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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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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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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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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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申请 |
符合法定形式 |
0 |
受理 |
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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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符合法定形式 |
0 |
受理 |
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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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
符合法定形式 |
0 |
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
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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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律救济
问题1:
死亡医学证明的签发单位是什么?
回答:
人口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