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合格证明办理


承办机构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1
基本编码 37202306400101 实施编码 1137040200424810XL4372023064001
实施主体 枣庄市市中区卫生健康局 事项版本 12406.0
事项状态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公示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健康合格证明
送达方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联办机构 暂无 行使层级 4
服务对象 1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是否收费 0 办件类型 1
通办范围 办理形式 1,2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7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文化西路150号市中区妇幼保健院东院一楼西首健康证办理处;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龙头中路100号政务服务大厅2楼卫健局窗口
咨询电话:0632-3127732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青檀北路145号市中区卫生健康局322室
投诉电话:0632-3698639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龙头中路100号枣庄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2楼8号窗口(卫健局窗口)
受理时间:工作日8:30-12:00,13:30-17:0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996年9月1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根据2016年4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一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查看原文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卫生部,教育部 2010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76号 第十四条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查看原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查看原文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卫生部,教育部 2010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76号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查看原文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996年9月1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根据2016年4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查看原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查看原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查看原文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卫生部,教育部 2010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76号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查看原文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996年9月1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根据2016年4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查看原文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食品生产经营、饮用水、公共场所、托育机构等行业从业人员必须健康检查合格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方可上岗工作。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且加盖公章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2 1 份 1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工商部门核发
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1 1 份 1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公安部门核发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出具健康合格证明 合规性等 0 查体合格的发放健康合格证明 褚召玲
受理 合规性等 0 受理、补齐补正材料 褚召玲
健康体检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 1 合格、不合格 褚召玲
暂无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是否可以预约
回答: 请咨询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