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


承办机构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1
基本编码 37201491800501 实施编码 1137040300424494244372014918005
实施主体 薛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事项版本 12403.0
事项状态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公示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出具相关证明
送达方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联办机构 暂无 行使层级 4
服务对象 1,2,4,5,9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是否收费 0 办件类型 1
通办范围 1 办理形式 1,2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7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黄河东路396号区市民服务中心二楼E262窗口
咨询电话:0632-4412450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黄河东路396号区市民服务中心二楼政策法规室
投诉电话:0632-7602077
投诉网址:http://www.shandong.gov.cn/col/col101254/index.html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黄河东路396号区市民服务中心二楼E262窗口(E262窗口)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40-11:50,下午13:1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 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邮政局、国家档案局 人社部发〔2021〕112号 第七条 第一款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服务: …… (五)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 查看原文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 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邮政局、国家档案局 人社部发〔2021〕112号 第六条 第一款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包括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权的单位。其他任何未经授权的单位不得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人事档案。 查看原文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人事档案存放在同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的个人 2、已在同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了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用人单位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出具证明介绍信 1 1 份 1 非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单位出具
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公安部门核发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审查 身份信息有效,所申请证明属于职权范围,所证明事项在其档案内有相应记录。 0 符合条件,依据存档情况和档案材料记载内容出具相应证明;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原因退回。 业务人员
办理 身份信息有效,所申请证明属于职权范围,所证明事项在其档案内有相应记录。 1 符合条件的,依据存档情况和档案材料记载内容出具相应证明;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原因并退回。 业务人员
申请 身份信息有效,所申请证明属于职权范围,所证明事项在其档案内有相应记录。 0 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一次性告知缺少材料及退回原因。 业务人员
暂无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出具材料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回答: 依据存档情况、档案材料记载内容出具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