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验(交)旧


承办机构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1
基本编码 37203051600101 实施编码 11370402MB2847993U4372030516001
实施主体 枣庄市市中区税务局 事项版本 12405.0
事项状态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公示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税务事项通知书》
送达方式 https://etax.shandong.chinatax.gov.cn/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联办机构 暂无 行使层级 4
服务对象 2,3,4,9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是否收费 0 办件类型 1
通办范围 2 办理形式 2,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兴华东路11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一楼1号窗口
咨询电话:0632-3318914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兴华东路11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投诉电话:0632-3318914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兴华东路11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一楼1号窗口(综合受理窗口)
受理时间:线下办理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线上办理时间:电子税务局7*24小时可办理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10〕40号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一)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二) 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第十五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五条 第二款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查看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10〕40号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一)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二) 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五条 第二款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第十五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五条 第二款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第十五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 查看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10〕40号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一)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二) 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查看原文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纳税人领用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 当按照规定对已开具发票进行验旧。 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 子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的手工验旧,税务机关利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等系统上传的发票数据,通过信息化 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使用税控机的同时提供发票使用汇总数据报表)》 1 1 份 1 必要  查验后退回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申请 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 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0 符合条件的即时转受理环节。 申请岗
受理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0 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受理岗
办结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核准结果。 0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核准结果。 办结岗
暂无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受理条件是什么?
回答: 纳税人领用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 当按照规定对已开具发票进行验旧。 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 子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的手工验旧,税务机关利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等系统上传的发票数据,通过信息化 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