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减员)


承办机构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1
基本编码 37203602700802 实施编码 11370403MB286083XU4372036027008
实施主体 薛城区医疗保障局 事项版本 12404.0
事项状态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公示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55 办理结果名称 办理完结
送达方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联办机构 暂无 行使层级 4
服务对象 1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是否收费 0 办件类型 1
通办范围 2 办理形式 1,2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黄河东路396号区市民服务中心二楼医保窗口
咨询电话:0632-7602851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黄河东路396号区市民服务中心二楼政策法规室
投诉电话:0632-4489179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黄河东路396号区市民服务中心二楼医保窗口(医保综合柜员窗口)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08:30-17:00(午间不休息);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09:00-16:00(午间不休息);除夕至正月初二预约服务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查看原文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在山东省内居住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1 0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公安部门核发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申请 内容真实有效合规 0 反馈办理结果
受理 内容真实有效合规 0 反馈办理结果
办结 内容真实有效合规 0 反馈办理结果
暂无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问题:材料齐全多少工作日办结
回答: 即时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