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鲁财社 〔⒛18〕 86号 |
第四十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
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制定。
第四十一条 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第四十二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制度,通过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提供就业岗位信息、组织技能培训等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在公益性岗位上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优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不 可重复享受。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符合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一 )就业因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 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 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年 (以 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 |
查看原文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
第四十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
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制定。
第四十一条 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第四十二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制度,通过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提供就业岗位信息、组织技能培训等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在公益性岗位上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
查看原文 |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申领表
|
4 |
3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窗口领取或在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办事大厅下载
|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申请 |
材料真实有效。 |
0 |
符合申请条件的,进入审核环节;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材料并告知补充。 |
刘宝田 |
|
|
|
审核 |
材料真实有效。 |
5 |
符合条件的,审核成功;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告知补充。 |
刘宝田 |
|
|
|
暂无法律救济
问题1: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全省统一吗?
回答:
依据《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