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


承办机构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1
基本编码 37208800100101 实施编码 TE37040000423656454372088001001
实施主体 枣庄市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事项版本 12403.0
事项状态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公示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
送达方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联办机构 暂无 行使层级 4
服务对象 2,3,4,5,6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是否收费 0 办件类型 2
通办范围 4 办理形式 ,2,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高新区兴仁街道光明西路1677号高新区政务服务大厅一楼A02窗口
咨询电话:0632-8359566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高新区兴仁街道光明西路1677号高新区政务服务大厅一楼管理办公室
投诉电话:0632-8355966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高新区兴仁街道光明西路1677号高新区政务服务大厅(A02)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40—11:40;下午13:40—16:50(法定节假日除外)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残疾人就业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 第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查看原文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财税〔2015〕72号 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保障金征收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 查看原文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财税〔2015〕72号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保障金征收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 查看原文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至少将1名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1名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医保参保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1 0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市级医保部门核发
社保参保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1 0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市级人社部门核发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受理 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 0 完成用人单位网上申请或窗口申请的受理 郭茂荣
审核认定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就业的残疾人符合认定条件 5 对用人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作出认定结论 郭茂荣
申报 0 郭茂荣
暂无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人数保留小数点几位?
回答: 保留6位小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