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争议处理


承办机构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1
基本编码 37202306700101 实施编码 11370481MB2863897J4372023067001
实施主体 滕州市卫生健康局 事项版本 12404.0
事项状态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公示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0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出具医疗事故鉴定报告
送达方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联办机构 暂无 行使层级 4
服务对象 1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是否收费 0 办件类型 2
通办范围 办理形式 1,2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北辛中路滕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118窗口
咨询电话:0632-5083297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北辛中路2600号滕州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监督考核科118室
投诉电话:0632-5081890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北辛中路滕州市政务服务中心304窗口;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学院路100号卫生健康局104室()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 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查看原文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 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查看原文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材料 1 1 份 1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申请行政调解 - 3 一、不受理:1.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被受理的;2.申请医调委调解且被受理的。二.受理:1.调解协商(咨询专家);2.明确责任(委托医疗损害鉴定);受理成功: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形成调解协议书。受理不成功: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王鹏超
协商 - 3 协商成功:书面和解意见书(赔偿1万元以内),不成功: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王鹏超
申请人民调解 - 3 一、不受理:1.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被受理的;2.申请行政调解且被受理的。二、受理:1.调解协商(咨询专家):2.明确责任(委托医疗损害鉴定);受理成功: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形成调解协议书(赔偿15万元以内);受理不成功: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王鹏超
暂无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是否可以协调医疗机构给予经济赔偿
回答: 我们的调解范围为一万元以内,超出范围建议通过法律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