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


承办机构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1
基本编码 37201491800102 实施编码 1137040200424808994372014918001
实施主体 枣庄市市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事项版本 12409.0
事项状态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公示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商调函
送达方式 https://zwfw.sd.gov.cn/JIS/front/login.do?uuid=u61kUIxOYxpb&appmark=jisxbsdsrcfwdt&type=1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联办机构 暂无 行使层级 4
服务对象 1,2,4,5,9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是否收费 0 办件类型 1
通办范围 1 办理形式 2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7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二楼6号窗口
咨询电话:0632-8076986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406办公室
投诉电话:0632-8076981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枣曹路8号枣庄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二楼6号窗口(市中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6号窗口)
受理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 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邮政局、国家档案局 人社部发〔2021〕112号 第七条 第一款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服务: (一)档案的接收、转递; …… 查看原文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 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包括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权的单位。其他任何未经授权的单位不得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人事档案。 人社部发〔2021〕112号 第六条 第一款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包括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权的单位。其他任何未经授权的单位不得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人事档案。 查看原文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单位已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开户办理集体委托存档业务,其新接收员工的人员档案。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劳动合同或录用手续或单位介绍信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用人单位出具
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公安部门核发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出具调档函 属于单位委托存档的,审核劳动合同、录用手续或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身份证件;属于个人委托存档的,审核存档人员身份证件。 0 符合调档条件的为其出具调档函 任宇
申请 属于单位委托存档的,审核劳动合同、录用手续或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身份证件;属于个人委托存档的,审核存档人员身份证件。 0 审核通过出具调档函,不符合调档条件的告知原因退回。 任宇
暂无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