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工资申报


承办机构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1
基本编码 37203602700301 实施编码 11370481MB286295804372036027003
实施主体 枣庄市滕州市医疗保障局 事项版本 12402.0
事项状态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公示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55 办理结果名称 符合办理条件
送达方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联办机构 暂无 行使层级 4
服务对象 2,3,4,5,6,9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是否收费 0 办件类型 1
通办范围 3 办理形式 1,2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网办深度 3
本事项支持 1,2,3,4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北辛中路2600号滕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C153-157窗口
咨询电话:0632-5502879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北辛中路2600号滕州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监督考核科118室
投诉电话:0632-5081890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北辛中路2600号滕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C153-157窗口(C153-157窗口)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查看原文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用人单位在申报期内按时足额申报。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省直管单位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1 0 份 1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可以通过网上下载或现场申领,填写完整后单位签字盖章。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受理 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合规 0 反馈办理结果
办结 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合规 0 反馈办理结果
申请 申报内容真实、有效、合规 0 审核通过
暂无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材料提交多少个工作日办结完结
回答: 材料齐全即时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