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


承办机构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1
基本编码 37202306300101 实施编码 1137040200424809745372023063001
实施主体 文化路街道党政办 事项版本 12401.0
事项状态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公示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出生医学证明
送达方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联办机构 暂无 行使层级 5
服务对象 1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是否收费 0 办件类型 1
通办范围 办理形式 ,2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7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文化路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咨询电话:0632-3311249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文化路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投诉电话:06328118790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文化路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文化路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00 周末(节假日)9:00-16:0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 鲁卫发〔2019〕10号 第三条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当遵照本办法要求,依法为新生儿签发国家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证件管理和签发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分别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五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委托省妇幼保健院承担全省出生医学证明事务性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各级出生医学证明具体管理与监督。可书面委托同级相关机构承担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明确受委托机构职责,并报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受委托机构应严格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履行职责,设专职人员,做好相关事务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具备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为签发机构。管理机构(含受委托承担出生医学证明事务性管理工作的机构,下同)、签发机构要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申领、出入库、保管、签发、印章管理、废证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管理和信息安全等制度,由专人分别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印章管理,加强宣传工作,将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作为产前保健的重要内容进行宣教,指导产妇及家属做好新生儿姓名等准备,主动及时申领证件,同时受理群众咨询,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并接受上级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包括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查看原文
《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 鲁卫发〔2019〕10号 第三条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当遵照本办法要求,依法为新生儿签发国家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证件管理和签发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分别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五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委托省妇幼保健院承担全省出生医学证明事务性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各级出生医学证明具体管理与监督。可书面委托同级相关机构承担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明确受委托机构职责,并报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受委托机构应严格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履行职责,设专职人员,做好相关事务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具备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为签发机构。管理机构(含受委托承担出生医学证明事务性管理工作的机构,下同)、签发机构要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申领、出入库、保管、签发、印章管理、废证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管理和信息安全等制度,由专人分别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印章管理,加强宣传工作,将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作为产前保健的重要内容进行宣教,指导产妇及家属做好新生儿姓名等准备,主动及时申领证件,同时受理群众咨询,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并接受上级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包括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 查看原文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六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安部 国卫办妇幼发[2018]38号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2018年第14号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启用出生医学证明(第六版) 查看原文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辖区内的新生儿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亲子鉴定声明 1 0 份 1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30 法定机构产生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书面声明(申领单亲出生证) 1 0 份 1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辖区医疗机构申领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1 0 份 1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99 表格样式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发,申请人需到辖区医疗机构申领
新生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 0 份 1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政府部门核发
新生儿母亲授权委托书(非母亲领取) 1 0 份 1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99 样表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发,申请 人需到辖区医疗机构申领
亲子关系声明(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医学证明办理) 1 0 份 1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首次签发登记表(办理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医学证明) 1 0 份 1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领证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父母领取) 2 0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辖区医疗机构申领
产妇病历复印件(出生超过一年申领) 2 0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医疗机构复印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审核 符合审核条件 0 审核完毕 别朕涛
受理 办理事项是否符合鲁卫发【2019】10号文政策规定,材料是否齐全。 0 确定是否受理 别朕涛
办结 办理事项是否符合鲁卫发【2019】10号文政策规定,材料是否齐全。 0 出生医学证明 别朕涛
暂无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可以线上办理换发、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吗?
回答: 不可以,目前线上办理只能用于首次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