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承办机构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1
基本编码 37203052800101 实施编码 1137040500425212544372030528001
实施主体 台儿庄区税务局 事项版本 12401.0
事项状态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公示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税务事项通知书》
送达方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联办机构 暂无 行使层级 4
服务对象 1,2,3,4,9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是否收费 0 办件类型 1
通办范围 4 办理形式 1,2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台中路1506号台儿庄市民中心二楼A2区(税务服务区)
咨询电话:0632-6636260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金光路137号台儿庄区税务局
投诉电话:0632-6636260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线下办理: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台中路1506号台儿庄市民中心二楼A2区(税务服务区);线上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台中路1506号台儿庄市民中心二楼A2区(税务服务区)自助办税区)
受理时间:线下办理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线上办理时间:电子税务局7*24小时可办理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 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 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 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查看原文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挂失损毁发票清单》 1 0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通过办税服务厅领取或者网上申请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审查/核准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0 对于审查通过的,审核人员签署同意通过的意见并将审核结果传递至决定环节。不符合审核规定的,审核人员签署不通过的原因及处理意见,退回申报受理环节。 李楠
反馈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核准结果。 0 将办理结果以指定方式送给申请人。 李楠
决定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 3.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0 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李楠
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0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李楠
暂无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代理委托办理相关涉税事宜,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回答: 代理委托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申请材料中需提交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