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承办机构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1
基本编码 37203051800101 实施编码 11370406004246358F4372030518001
实施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山亭区税务局 事项版本 12405.0
事项状态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公示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税务事项通知书》
送达方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联办机构 暂无 行使层级 4
服务对象 2,3,4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是否收费 0 办件类型 1
通办范围 1 办理形式 1,2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7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服务厅导税咨询台及综合受理1-2窗口。
咨询电话:0632-8877656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服务厅导税咨询台及综合受理1-2窗口。
投诉电话:0632-8877642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府前东路6号山亭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D区B05、B06、B07、B08、B09、B10窗口(税务综合窗口)
受理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08:30-17:3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08:30-17:0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三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三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三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查看原文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申请,在增值税税控系统中将税务登记信息、资格认定信息、税种税目认定信息、票种核定信息、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等信息载入金税盘(税控盘)。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金税盘或税控盘或税务Ukey 1 0 份 2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审查 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0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 3.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贺红梅
受理 0 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 贺红梅
反馈 0 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徐鹏
暂无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该事项是否可通过自助办税终端办理
回答: 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