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报告、地震预测意见


承办机构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1
基本编码 37208400300101 实施编码 11370402004314680X4372084003001
实施主体 枣庄市市中区应急管理局 事项版本 12408.0
事项状态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公示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接收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报告、地震预测意见
送达方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联办机构 暂无 行使层级 4
服务对象 2,3,4,5,6,9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是否收费 0 办件类型 1
通办范围 4 办理形式 1,4,2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7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龙头中路100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11号窗口
咨询电话:0632-3560766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枣庄市市中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632-3314889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文化中路22号4楼406(综合受理窗口)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 其他单位和个人通过研究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应当向所在地或者所预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书面报告,或者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收到书面报告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接收凭证”;第二十七条:“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二十七条 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查看原文
《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规定》 中国地震局 中国地震局令第2号 第九条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关于震后地震趋势判定的意见,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或者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告。 查看原文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组织和个人关于震后地震趋势判定的意见及依据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1 3 份 3 必要  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地震短临预测卡片 1 3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1 3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文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0 办理完成 龙海腾
受理 材料填报完整 0 受理完成 龙海腾
暂无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接收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报告、地震预测意见可否上网宣传
回答: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请勿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