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承办机构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1
基本编码 37203055400101 实施编码 11370400004237005Q4372030554001
实施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事项版本 12402.0
事项状态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公示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办理方式 2
办理结果类型 55 办理结果名称
送达方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联办机构 暂无 行使层级 4
服务对象 2,3,4,9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是否收费 0 办件类型 1
通办范围 办理形式 ,2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7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国家税务总局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1号窗口
咨询电话:8693751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2楼222室
投诉电话:9690632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光明大道2155号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大厅1号窗口(综合受理)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周末不办理。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   二、下列事项无需办理税务备案:   (一)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   (二)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查看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三、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    (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五)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六)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七)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    (八)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    (九)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本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十)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    (十一)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    (十二)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    (十三)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十四)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    (十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本文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和附件2同时废止。 查看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三、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    (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五)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六)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七)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    (八)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    (九)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本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十)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    (十一)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    (十二)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    (十三)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十四)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    (十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本文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和附件2同时废止。 查看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   二、下列事项无需办理税务备案:   (一)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   (二)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查看原文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3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第2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1)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2)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3)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1 3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合同(协议)或交易凭证或《容缺办理承诺书》 2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合同中文译本 2 1 份 3 非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结 根据审核情况,对申请材料进行整理并归档后,将办理结果以指定方式送给申请人。 0 完成备案 1号窗口
送达 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0 1号窗口
受理并审查 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0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 3.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1号窗口
申请 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或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提出申请,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0 1号窗口
暂无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对外支付需要备案吗?
回答: 对外支付单笔等值不超过5万美元的,不需要进行对外支付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