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缴销


承办机构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1
基本编码 37203052300101 实施编码 11370404004236918Q4372030523001
实施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峄城区税务局 事项版本 12407.0
事项状态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公示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税务事项通知书》
送达方式 http://zzyczwfw.sd.gov.cn/yc/public/index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联办机构 暂无 行使层级 4
服务对象 1,2,3,4,9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是否收费 0 办件类型 1
通办范围 1 办理形式 2,1,3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坛山东路6号峄城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C区综合服务C08窗口
咨询电话:0632-7711931
咨询网址:http://zzyczwfw.sd.gov.cn/yc/public/index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坛山东路6号峄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A01号窗口
投诉电话:0632-8015081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坛山东路6号峄城区政务服务1楼C区综合服务C08窗口;线上办理地点: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shandong.chinatax.gov.cn/)(综合服务窗口)
受理时间:线下办理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00-17:00;线上办理时间:电子税务局7*24小时可办理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查看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6〕156号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称专用发票的缴销,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纸质专用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 查看原文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采取实地调查、上门验证等方法进行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查看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6〕156号 第二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称专用发票的缴销,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纸质专用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 查看原文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采取实地调查、上门验证等方法进行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 查看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6〕156号 第二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称专用发票的缴销,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纸质专用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查看原文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采取实地调查、上门验证等方法进行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 查看原文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纳税人因信息变更或清税注销,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发票换版、损毁等原因 按规定需要缴销发票的,到税务机关进行缴销处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领用的空白发票做剪角处理。^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需缴销的发票》 1 1 份 1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之前开具的发票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反馈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核准结果。 0 办理结束后,将办理结果以指定方式送给申请人。 薛颖洁
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0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薛颖洁
决定 1.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 3.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0 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薛颖洁
审查/核准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0 对于审查通过的,审核人员签署同意通过的意见并将审核结果传递至决定环节。不符合审核规定的,审核人员签署不通过的原因及处理意见,退回申报受理环节。 薛颖洁
暂无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上门办理涉税事宜需要携带身份证件吗?
回答: 申请人通过办税窗口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机关查验后退回;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网上办税途径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者扫描件。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