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查询


承办机构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1
基本编码 37207500300101 实施编码 11370405052378718R4372075003001
实施主体 中共台儿庄区委办公室 事项版本 12402.0
事项状态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公示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档案的利用
送达方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联办机构 暂无 行使层级 4
服务对象 1,2,3,4,5,6,9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是否收费 0 办件类型 1
通办范围 办理形式 1,2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台中路1506号台儿庄市民中心一楼便民服务区D108窗口
咨询电话:0632-6650900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台中路1506号台儿庄市民中心三楼南区311督查室
投诉电话:0632-6616816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台中路1506号台儿庄市民中心(便民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
受理时间:工作日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国家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档案开放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八条 档案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不断完善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积极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便利。 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档案馆不按规定开放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档案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利用档案涉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查看原文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1 0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公安部门核发
介绍信等其他证明材料 4 0 份 3 非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需求明确 1 材料不齐全,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不通过,退回材料并告知原因;通过,进入办结环节 庄利达
办结 申请材料齐全,需求明确,符合利用条件 1 提供档案利用 庄利达
受理 材料齐全,需求明确 1 材料不齐全,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不通过,退回材料并告知原因;通过,进行受理 庄利达
暂无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怎样提高查档的成功率?
回答: 请严格按照要求提供相关信息,查档内容填写信息尽可能具体、详细,这样更有便于查找到您的相关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