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开票权限办理


承办机构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1
基本编码 37203054300101 实施编码 11370402MB2847993U4372030543001
实施主体 枣庄市市中区税务局 事项版本 12404.0
事项状态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公示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临时开票权限办理反馈告知
送达方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联办机构 暂无 行使层级 4
服务对象 2,3,4,5,6,9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是否收费 0 办件类型 1
通办范围 办理形式 ,2,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兴华东路11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一楼1号窗口
咨询电话:0632-3318914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兴华东路11号)
投诉电话:0632-3318914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兴华东路11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一楼1号窗口(综合受理窗口)
受理时间:线下办理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线上办理时间:电子税务局7*24小时可办理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关于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一)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附件2),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二)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查看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十三、关于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一)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二)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查看原文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临时开票权限。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申请 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或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提出申请,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0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兴华东路11号)
受理审查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0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兴华东路11号)
办结反馈 根据审核情况,对申请材料进行整理并归档后,将办理结果以指定方式送给申请人。 0 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兴华东路11号)
暂无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临时开票权限有什么注意事项?
回答: 1.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2.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3.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前,未进行申报而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应进行补充申报或者更正申报,涉及缴纳滞纳金的,按规定缴纳;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后,不得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已经开具的,按规定作废,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后,按照新适用税率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