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进行认定


实施主体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市中分局 承办机构 综合法规科
基本编码 37071600300101 实施编码 11370400MB289189844370716003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12406.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2 通办范围 4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1,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XX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XX年第X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企业名单的通知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7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龙头中路市中区行政审批中心二楼36号窗口
咨询电话:06328023933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龙头中路市中区行政审批中心二楼大厅服务台
投诉电话:06328023933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龙头中路市中区行政审批中心二楼36号窗口
窗口名称:区生态环境分局
窗口编号:36号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三条  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完成审核后,可以向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进行审查认定。通过审查认定的单位在认定有效期内没有发生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不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查看原文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三条 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完成审核后,可以向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进行审查认定。通过审查认定的单位在认定有效期内没有发生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不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第三十三条 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完成审核后,可以向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进行审查认定。通过审查认定的单位在认定有效期内没有发生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不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清洁生产审核支撑材料 4 0 份 2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已经开展自愿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需要上传相关支撑材料,包括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县级环保部门验收意见。
暂无
暂无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