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草原防火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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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0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0号公布,2008 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 |
在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在草原防火期内,因生活需要在草原上用火的,应当选择安全地点,采取防火措施,用火后彻底熄灭余火。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在草原防火期内,禁止在草原上野外用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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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防火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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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0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0号公布,2008 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 |
在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在草原防火期内,因生活需要在草原上用火的,应当选择安全地点,采取防火措施,用火后彻底熄灭余火。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在草原防火期内,禁止在草原上野外用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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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防火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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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0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0号公布,2008 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
(二)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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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并采取防火措施的。2.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审批权限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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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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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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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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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来自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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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野外用火的许可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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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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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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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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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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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受理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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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按规定格式制作行政许可文书。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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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送达方式,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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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申请是否符合《草原防火条例》等规定的条件、标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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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