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新办审批


实施主体 枣庄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承办机构 枣庄市市中区政府(由枣庄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
基本编码 000164225002 实施编码 1137040206591267634000164225002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7.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2,3,4,5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办理形式 1,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1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类型 2
办理结果名称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文化路街道龙头中路100号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2楼15/16窗口
咨询电话:0632-8252017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枣庄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法规监督室
投诉电话:0632-8252007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文化路街道龙头中路100号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2楼15/16窗口
窗口名称:综合审批协调室窗口
窗口编号:15/16
受理时间:工作日周一到周五08:30-17:00.周末(节假日)09:00-16:0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草原防火条例》 1993年10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0号公布,2008 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 在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在草原防火期内,因生活需要在草原上用火的,应当选择安全地点,采取防火措施,用火后彻底熄灭余火。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在草原防火期内,禁止在草原上野外用火。 查看原文
《草原防火条例》 1993年10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0号公布,2008 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 在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在草原防火期内,因生活需要在草原上用火的,应当选择安全地点,采取防火措施,用火后彻底熄灭余火。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在草原防火期内,禁止在草原上野外用火。 查看原文
《草原防火条例》 1993年10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0号公布,2008 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 (二)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并采取防火措施的。2.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审批权限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4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来自政府部门核发
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野外用火的许可审批表 4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暂无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1
决定 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按规定格式制作行政许可文书。 3
送达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送达方式,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 2
审查 申请是否符合《草原防火条例》等规定的条件、标准。 10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