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项目名称: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
|
第29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第30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31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32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34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第36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37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38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查看原文 |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 |
|
|
全文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
|
第60条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61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查看原文 |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 |
|
|
全文 |
查看原文 |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所申请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报告内容格式符合规范。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
3 |
10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暂无
|
暂无
|
10 |
暂无
|
避洪设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
3 |
5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暂无
|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及避洪设施的设计文件及图纸(包括项目所在蓄滞洪区的位置图、总平面图、纵剖面图、地质剖面图等)
|
3 |
10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暂无
|
10 |
暂无
|
占地、移民、补救措施等与有关部门、地方和居民达成的协议或文件
|
3 |
5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暂无
|
申请文件
|
3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暂无
|
占用蓄滞洪区土地情况及该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工程现场清理复原承诺文件
|
3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暂无
|
暂无
|
10 |
暂无
|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受理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 |
1 |
|
|
|
|
|
审查 |
符合相关规定。 |
5 |
|
|
|
|
|
申请 |
申请事项属于我厅权限范围 |
|
|
|
|
|
|
送达 |
无 |
|
|
|
|
|
|
决定 |
相关法律法规。 |
1 |
|
|
|
|
|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