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
水建管〔2008〕214号 |
第二条
第一款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灌排渠系、堤防(包括海堤)上依法修建的,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大、中型水闸。
第三条
第一款
水闸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10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增水高度超过校核潮位的风暴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如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的,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闸门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
第四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第一款
水闸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水闸主管部门应督促鉴定组织单位及时进行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对水闸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
第二款
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及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中型水闸安全鉴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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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
水建管〔2008〕214号 |
第二条
第一款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灌排渠系、堤防(包括海堤)上依法修建的,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大、中型水闸。
第三条
第一款
水闸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10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增水高度超过校核潮位的风暴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如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的,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闸门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
第四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第一款
水闸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水闸主管部门应督促鉴定组织单位及时进行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对水闸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
第二款
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及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中型水闸安全鉴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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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
水闸安全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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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5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自备
|
|
关于申请审查水闸安全鉴定报告的请示
|
1 |
5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自备
|
|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 审查 |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
0 |
出具审定报告 |
王一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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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 |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
0 |
受理、不予受理通知 |
王一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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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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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结归档 |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
1 |
送达审定意见 |
王一鸣 |
|
|
|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问题1:
本事项办理咨询电话?
回答:
0531-51767227
问题2:
本事项办理地址在哪里?
回答:
济南市站前路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4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