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烈士褒扬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1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根据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修订 |
第八条
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第九条
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评定为烈士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评定。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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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褒扬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1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根据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修订 |
第八条
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第九条
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评定为烈士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评定。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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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褒扬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1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根据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修订 |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在烈士褒扬和抚恤优待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评定烈士或者审批抚恤优待的;(二)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三)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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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属于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评定为烈士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其他致残经过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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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0 份 |
1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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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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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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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因交通事故负伤的,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因医疗事故致残的,相关职能机构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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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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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 份 |
1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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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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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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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帮助申请)书写的评定残疾等级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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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本人退役证件或者退役军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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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 份 |
1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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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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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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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由申请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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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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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0 份 |
1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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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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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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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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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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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 份 |
1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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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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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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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着警服,自行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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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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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0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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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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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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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本人持有的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原件,或相应电子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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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审查申请材料 |
申请人应是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真实有效。材料包括: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书面意见,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证件照片 、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医疗诊断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
10 |
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出具《残疾情况医学鉴定介绍信》,通知申请人到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残疾情况进行鉴定;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上报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王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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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整理提报审批材料 |
申请人应是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评定残疾等级条件。 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真实有效。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标准。 |
10 |
整理审批材料,符合因战因公伤残残疾等级评定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与其他材料一并报送上一级评定机关;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评定残疾等级标准的,应当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上报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王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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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 |
申请人应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评定残疾等级条件。
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真实有效。申请人到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作出的医学鉴定结论达到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
10 |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提报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应当逐级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上报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王新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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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办证 |
申请人应是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符合因战因公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真实有效。材料具备: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的书面意见(无单位的除外),以及记载本人因战因公致残情形的档案或原始医疗证明等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照片;评残情况公示结果无异议。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 |
30 |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并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逐级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或其所在单位。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 |
孙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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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问题1:
申请人对残疾情况医学鉴定结论不认可怎么办?
回答:
申请人对残疾情况医学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上报前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意后,附原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残情医学鉴定结论,到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第二次鉴定,第二次鉴定结论为本次申请的最终鉴定结论。第二次鉴定产生的检查、鉴定费由申请人垫付。经第二次鉴定,对原鉴定结论予以撤销并重新作出鉴定结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报其垫付费用;对维持原鉴定结论的,由申请人承担其检查、鉴定费。
问题2:
行动不便,无法到指定医疗卫生机构鉴定怎么办?
回答:
申请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到指定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残情鉴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书面请示,说明具体原因并提供残情医学鉴定所需材料复印件(原件留当地鉴定、呈报时使用),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通知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安排专家出诊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