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办


实施主体 薛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承办机构 薛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基本编码 370117008000 实施编码 11370403MB2855176D4370117008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18.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2,3,4,5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办理形式 1,2,3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1,2,3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类型 1
办理结果名称 供热经营许可证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7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黄河路396号薛城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D230/D232号投资建设室窗口
咨询电话:0632-7602835
咨询网址:http://zzstzwfw.sd.gov.cn/st/public/index
咨询邮箱地址:xcsptzjs@163.com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黄河路396号薛城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335室(政策法规室)
投诉电话:0632-7602077
投诉网址:http://zzstzwfw.sd.gov.cn/st/public/index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黄河路396号薛城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D230/D232号投资建设室窗口
窗口名称:投资建设
窗口编号:D230/D232号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08:30-17:00(午间不休息);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09:00-16:00(午间不休息);除夕至正月初二预约服务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获得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查看原文
《山东省供热条例》 第十六条 供热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和符合要求的供热设施; (二)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培训具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 (三)有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服务标准和应急保障措施; (四)供热能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查看原文
《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四条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供热经营企业)必须取得设区的市、县(市)供热主管部门颁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查看原文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获得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查看原文
《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四条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供热经营企业)必须取得设区的市、县(市)供热主管部门颁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查看原文
《山东省供热条例》 第十六条 供热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和符合要求的供热设施; (二)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培训具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 (三)有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服务标准和应急保障措施; (四)供热能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查看原文
《山东省供热条例》 第十六条 供热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和符合要求的供热设施; (二)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培训具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 (三)有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服务标准和应急保障措施; (四)供热能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查看原文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获得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查看原文
《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四条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供热经营企业)必须取得设区的市、县(市)供热主管部门颁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二)有可靠、稳定的热源和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能力及符合要求的供热设施。转供热企业与热源企业以合同形式确定供热量;^(三)有项目批准文件和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四)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供热面积800万平方米以上的供热企业,热电联产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其他类型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800万元;供热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的供热企业,热电联产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其他类型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供热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企业,热电联产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其他类型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五)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经培训具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热能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工程热物理、动力机械及工程、供热供燃气通风及空调工程、制冷及低温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等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供热面积800万平方米以上的供热企业不少于5人,供热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的供热企业不少于2人。锅炉、管道运行、水处理等关键岗位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六)有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服务标准和应急保障措施,有应急事故抢修抢险预案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抢险人员、设备; ^(七)供热能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数据信息自动查询,企业无需提供)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1 0 份 2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核发
由申请人告知许可证核发机关,由许可证核发机关在官网发布的遗失信息 1 0 份 2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核发
原《供热经营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原件扫描件 1 0 份 2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核发
供热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办)申请书(注:填写系统表单确认,无需另行提供) 1 0 份 2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99 核发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系统受理 按系统要求填报,信息完整
办结 公示无异议审核通过核发资质证书
审核 按标准要求审核申报材料
系统填报 按系统要求填报,信息完整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