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实施主体 枣庄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承办机构 枣庄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基本编码 000180103003 实施编码 1137040206591267634000180103003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6.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2,3,4,5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办理形式 3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1,3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2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3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类型 2
办理结果名称 拆除报废人防工程审批行政许可决定书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龙头中路100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28号窗口
咨询电话:0632-8252015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龙头中路100号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法规监督室
投诉电话:0632-8252007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龙头中路100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28号窗口
窗口名称:投资建设室
窗口编号:28
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8:30-17:0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查看原文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 鲁防发〔2022〕2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批准拆除的单建人防工程,应按人防主管部门确定的位置和战时用途,由拆除单位按照下列标准补建: (一)拆除等级人防工程,应当补建不低于原抗力标准的人防工程; (二)拆除非等级人防工程,补建不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 (三)补建人防工程的防护面积不得小于原工程拆除面积,不得代替应当建设的防空地下室面积。 补建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由拆除单位报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并将补建工程移交原工程投资人或投资单位。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查看原文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 鲁防发〔2022〕2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防工程,可以申请报废: (一)工程质量低劣,直接威胁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的; (二)工程渗漏水严重,已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 (三)由于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查看原文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 鲁防发〔2022〕2号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报废人防工程;确需拆除报废的,应报具有管辖权的人防主管部门核查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查看原文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 鲁防发〔2022〕2号 经批准拆除补建的人防工程,因地质条件复杂、拆除面积小等原因难以补建的,经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予补建,但应按相同防护等级和建筑面积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设。 查看原文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332号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应当报经工程所在地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按照拆除的建筑面积、防护等级和用途予以补建;不宜补建的,应当按照规定交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查看原文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按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按相同防护等级和建筑面积重建或者按重置价格补偿。 查看原文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332号 人民防空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有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报废处理: (一)危及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难的; (二)工程渗漏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 (三)因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或者变形,已无法使用的; (四)防空地下室的地面建筑整体拆除的。 经批准报废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处理,处理时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查看原文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 鲁防发〔2022〕2号 对于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早期人防工程和随地上建筑物同步拆除的结建防空地下室,经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核查同意后可不进行补偿补建。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查看原文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 鲁防发〔2022〕2号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报废人防工程;确需拆除报废的,应报具有管辖权的人防主管部门核查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查看原文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332号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应当报经工程所在地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按照拆除的建筑面积、防护等级和用途予以补建;不宜补建的,应当按照规定交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 危及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难的; (二)工程渗漏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 (三)因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或者变形,已无法使用的; (四)防空地下室的地面建筑整体拆除的。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人防工程拆除报废申请表 1 1 份 1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暂无
人防工程报废(拆除)施工方案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网站下载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受理 材料齐备,真实合法有效 1
审核办结 符合拆除标准,并按规定做出补偿补建要求 1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