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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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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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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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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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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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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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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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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体育行政部门向获得批准的站点颁发证书,并组织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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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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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习练的健身气功功法名称;
(三)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四)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格证明;
(五)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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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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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
(二)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便于管理;
(三)不妨碍社会治安、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
(四)习练的功法为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五)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六)有社会体育指导员;
(七)活动场所、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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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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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规定,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应管理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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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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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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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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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或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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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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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与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与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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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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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与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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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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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擅自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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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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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利己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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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民健身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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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健身活动从事宣传封建迷信、违背社会公德、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与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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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
(二)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便于管理;
(三)不妨碍社会治安、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
(四)习练的功法为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五)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六)有社会体育指导员;
(七)活动场所、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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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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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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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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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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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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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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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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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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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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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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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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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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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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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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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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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练的健身气功功法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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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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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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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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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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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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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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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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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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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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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 送达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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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决定 |
根据审查情况出具意见,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批准决定;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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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 |
按照法定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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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审核 |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的全部材料,送达《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 3、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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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