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办法》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1999年12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7号发布 |
第四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部门专用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市地、县级人民政府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具体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通过减免义务工或者其他方式给予测量标志保管员适当的补偿。各级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对做出突出成绩的测量标志保管员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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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
国务院 |
1996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领导,增强公民依法保护测量标志的意识。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对在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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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
国务院 |
1996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领导,增强公民依法保护测量标志的意识。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对在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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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办法》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1999年12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7号发布 |
第四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部门专用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市地、县级人民政府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具体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通过减免义务工或者其他方式给予测量标志保管员适当的补偿。各级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对做出突出成绩的测量标志保管员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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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办法》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1999年12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7号发布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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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
国务院 |
1996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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