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民用爆炸物品的情况备案


实施主体 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 承办机构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基本编码 37300900400201 实施编码 11370400004244045Y4373009004002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12401.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2,3,4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55
办理结果名称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7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黄河东路396号区市民服务中心一楼公安局综合窗口C172号
咨询电话:0632-7623018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黄河东路396号市民服务中心二楼政策法规室
投诉电话:0632-7602077
投诉网址:http://www.shandong.gov.cn/col/col101254/index.html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黄河东路396号区市民服务中心一楼公安局综合窗口C172号
窗口名称:公安局综合窗口C172号
窗口编号:C172号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 进出口单位应当将进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向收货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查看原文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 进出口单位应当将进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向收货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进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进口民爆物品情况 4 0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进口企业提供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接收审核材料 进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 0 办结 殷涛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如何进行民用爆炸物品进口备案?
回答: 进出口单位凭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到运达地、进出口岸县级公安机关或者行政大厅公安窗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