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实施主体 枣庄市市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承办机构 优待抚恤工作室
基本编码 37052403100101 实施编码 11370402MB2853832P4370524031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12406.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办理形式 1,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7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政务服务中心退役军人事务局分大厅(市中区兴华路4号)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咨询电话:0632-3318099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兴华路4号市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407室
投诉电话:0632-3318087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政务服务中心退役军人事务局分大厅(市中区兴华路4号)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窗口名称:综合受理
窗口编号:1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烈士褒扬条例》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601号,根据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五条 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 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查看原文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查看原文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查看原文
《烈士褒扬条例》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601号,根据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五条 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 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申请人应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暂无
暂无
暂无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