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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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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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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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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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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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通字〔2021〕12号 |
公安部负责全国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地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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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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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通字〔2021〕12号 |
公民拟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符合拟迁入地户口迁移政策的,可以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第四十条:公民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的,应当使用户口迁移证件。户口迁移证件包括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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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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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通字〔2021〕12号 |
公民申请第四十二、四十三条规定情形之外户口迁移的,按照拟迁入地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四十五条:各地应着力推进户口迁移“跨省通办”,逐步建立实施户口迁移信息网上流转核验机制,积极优化办理流程,简化迁移手续,减轻群众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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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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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通字〔2021〕12号 |
公民迁出本地市范围的,应当使用户口迁移证,其中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跨地市户口迁移是否使用户口迁移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自行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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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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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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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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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通字〔2021〕12号 |
公民申请办理户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迁移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向拟迁入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符合当地户口迁移政策的,公安机关应当为其签发户口准迁证;(二)凭户口准迁证向拟迁出地公安机关申请迁出户口,公安机关应当为其办理户口迁出登记并签发户口迁移证;(三)凭居民户口簿、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到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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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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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2、假报户口的;3、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4、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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