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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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令第320号 |
除跨设区的市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下放至青岛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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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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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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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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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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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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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令第351号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设计审查委托省级新区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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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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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令第351号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设计审查委托省级新区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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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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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令第320号 |
除跨设区的市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下放至青岛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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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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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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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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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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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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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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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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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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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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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
(一)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
(二)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四)设计内容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的;
(五)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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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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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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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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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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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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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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