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证补领


实施主体 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 承办机构 山东省枣庄山亭区府前路6号山亭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D区D01、...
基本编码 37070900700201 实施编码 11370400004230348L4370709007002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12406.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1,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3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1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10
办理结果名称 身份证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城派出所:山亭区运河路26号山城派出所户籍室1号、2号、3号窗口; 桑村派出所:山亭区桑村镇泰昌路12号桑村派出所户籍室1号、2号、3号窗口; 徐庄派出所:山亭区徐庄镇518国道9号徐庄派出所户籍室1号、2号、3号窗口; 冯卯派出所:山亭区冯卯镇府前路6号冯卯派出所户籍室1号、2号、3号窗口; 城头派出所:山亭区城头镇文化路99号城头派出所户籍室1号、2号、3号窗口; 北庄派出所:山亭区北庄镇伊人路3号综合服务大厅1号、2号、3号窗口; 凫城派出所:山亭区凫城镇103省道2号凫城派出所户籍室1号、2号、3号窗口; 西集派出所:山亭区西集321省道3号西集派出所户籍室1号、2号、3号窗口; 水泉派出所:山亭区水泉镇108省道3号李庄村驻地水泉派出所户籍室1号、2号、3号窗口; 店子派出所:山亭区店子镇腾平公路店子派出所户籍室1号、2号、3号窗口;(无门牌号)
咨询电话:0632-8810805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府前路6号山亭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吐槽找茬窗口
投诉电话:0632-8837600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山城派出所:山亭区运河路26号山城派出所户籍室1号、2号、3号窗口; 桑村派出所:山亭区桑村镇泰昌路12号桑村派出所户籍室1号、2号、3号窗口; 徐庄派出所:山亭区徐庄镇518国道9号徐庄派出所户籍室1号、2号、3号窗口; 冯卯派出所:山亭区冯卯镇府前路6号冯卯派出所户籍室1号、2号、3号窗口; 城头派出所:山亭区城头镇文化路99号城头派出所户籍室1号、2号、3号窗口; 北庄派出所:山亭区北庄镇伊人路3号综合服务大厅1号、2号、3号窗口; 凫城派出所:山亭区凫城镇103省道2号凫城派出所户籍室1号、2号、3号窗口; 西集派出所:山亭区西集321省道3号西集派出所户籍室1号、2号、3号窗口; 水泉派出所:山亭区水泉镇108省道3号李庄村驻地水泉派出所户籍室1号、2号、3号窗口; 店子派出所:山亭区店子镇腾平公路店子派出所户籍室1号、2号、3号窗口;(无门牌号)
窗口名称:公安窗口
窗口编号:D0I、D02
受理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08:30-17:3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08:30-17:0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正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正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正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查看原文
1、 费用名称:补领身份证 收费依据:[{"ORDER_NUM":"1","LAW_CONTENT":"公安部《关于核定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公治[2003]14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n  一、考虑到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采用非接触式集成电路技术、密码技术、防伪膜和辟线等印刷技术,使用了改性聚脂等环保材料,制作成本大幅度提高,因此,同意公安机关对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n  公安机关为居民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n  二、上述收费标准仅适用于居民申领、换领及丢失补领、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居民申领、换领及丢失补领、损坏换领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873号)文件规定执行。\n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n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n  五、上述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NUM":"","LAW_NAME":"《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 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ISSUE_NUMBER":"发改价格[2003]2322号","CHARGE_GUID":"e192992c-b8e2-4aaf-b655-22826590646d","ORIGINAL_DOWNLOAD":"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0905/t20090512_965756.html?code=&state=123","CLAUSE":"","LIB_LAWID":"2115936b-7b29-483b-8f62-147e927b557d","LAW_TYPE":"6","FORMULATION_ORGAN":"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LAW_ID":"","ROWGUID":"ce30c2ae-9954-459b-a185-6b21ba50e875","MATERIAL_GUID":"","TYPE":"5","CATALOG_GUID":"15b47b22-3d04-45fc-96b0-189231395993"}] 收费标准:40元
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本人申请、户口户口薄 1 1 份 1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个人自备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审核/签发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3 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法定期限: 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可以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日;承诺期限: 快递证件10个工作日内投递;非快递证件2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可以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日; 梁晶晶
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退回材料。申请人身份信息审核通过后,现场采集申请人的人像和指纹信息,打印居民身份证受理登记表,由申请人签字确认:上传制证信息。 0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梁晶晶
申请 符合办理身份证的要求 0 进行受理。 梁晶晶
制作/发放 对制证信息进行审批和签发 2 审批通过的制证签发。 梁晶晶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本人必须到场吗?
回答: 必须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