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细则》 |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鲁残联发〔2022〕22号 |
第二条
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加载残疾人证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在省内政府公共服务等领域具有同等效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单位共同拓展其线上线下场景应用。
第三条
残疾评定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以下简称残疾标准)。
第四条 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按照残疾标准评定核发的原则。
凡具有本省户口且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
第七条
市、县级残联和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医疗机构资质能力和医疗资源分布状况,确定本地区残疾评定医院或者专业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机构),负责残疾评定工作,由市残联报省残联备案。
指定机构根据《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实施手册》规定的资格条件确定残疾评定医师,每类残疾评定医师不少于2人。
省残联、省卫生健康委建立残疾评定指定机构目录和医师(专家)信息库。
第八条
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等工作。乡镇(街道)残联可受县级残联委托,开展残疾人证申办受理、发放等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推动将残疾人证申领纳入村(社区)便民服务帮办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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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残联发〔2017〕34号 |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残疾评定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以下简称残疾标准)。
第三条
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凡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
第七条
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等工作。 县级残联按照省级卫生计生委和残联指定的医院或专业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评定结论,核发残疾人证,并负责办证原始档案管理。 省级残联、地市级残联做好残疾人证核发、使用、管理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省级残联和卫生计生委成立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负责受理残疾评定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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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残疾人证 “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 |
中国残联办公厅 |
残联厅发〔2021〕10号 |
一、残疾人证办理不受户籍地限制。自2021年6月28日起,残疾人证新办、换领、迁移、挂失补办、注销、残疾类别/等级变更等6项事项实现“跨省通办”,申请人可在经常居住地向当地县级残联提出办理申请。申请人除提交当地残联要求的证明材料和相关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当地的有效居住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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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残联发〔2017〕34号 |
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不再符合残疾标准或死亡的,发证残联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注销;残疾人本人或智力、精神残疾人及未成年残疾人的监护人要求注销残疾人证的,提交相应身份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发证残联可收回残疾人证,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相关信息。残疾人证注销后,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的认定,以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论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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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残疾人证 “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 |
中国残联办公厅 |
残联厅发〔2021〕10号 |
二、严格执行《残疾人证“跨省通办”办理规范(试行)》。为规范残疾人证“跨省通办”工作,统一办理流程与需提交的材料清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中国残联制定了《残疾人证“跨省通办”办理规范(试行)》(见附件)。各地要严格遵照《残疾人证“跨省通办”办理规范(试行)》所规定的办理原则、申请材料目录、办理方式、办理事项及流程、办理时限要求,为残疾人办理残疾人证有关事项提供科学化、便利化的“跨省通办”服务,按照要求做好残疾人证及相关材料的流转与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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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细则》 |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鲁残联发〔2022〕22号 |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批准残联应及时办理残疾人证注销手续。
(一)持证人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监护人、亲属或者所在村(社区)应在一个月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死亡证明材料申报注销残疾人证;县级残联也可根据与有关部门交换的相关数据,经核实后予以注销;
(二)持证人残疾状况发生变化,经残疾评定不再符合残疾标准的;
(三)持证人本人或者智力、精神残疾人及未成年残疾人的监护人申请注销残疾人证的;
(四)持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批准残联要求进行重新评定超过六个月的;
(五)残疾人证被冻结超过六个月的;
(六)其他应注销的情形。
残疾人证注销后,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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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具有山东省户口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2、持有山东省有效居住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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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 份 |
3 |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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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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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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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山东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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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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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 份 |
1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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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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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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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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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户口薄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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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0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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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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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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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公安机关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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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监护人证明材料(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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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 份 |
3 |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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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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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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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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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注销 |
申请材料、受理程序等完整、规范。县级残联根据与有关部门交换的殡葬死亡等数据,经核实后予以注销;经残疾评定不再符合残疾标准的;持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批准残联要求进行重新评定超过六个月的;残疾人证被冻结超过六个月的;其他应注销的情形。残疾人证注销后,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
3 |
县级残联注销残疾人证。注销部分残疾类别的,县级残联通过原受理渠道或者邮递等便捷方式,将新的残疾人证发放至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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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申请人提供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全的,一次告知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
3 |
符合办理标准的,受理后为申请人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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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