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情况备案


实施主体 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 承办机构 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治安大队
基本编码 37300900900201 实施编码 1137040000423697724373009009002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12402.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2,3,4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55
办理结果名称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7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光明路36市中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危爆中队
咨询电话:0632-3657638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光明路36市中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危爆中队
投诉电话:0632-3657630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垎塔埠街道光明路39号市中公安分局
窗口名称:公安窗口
窗口编号:3
受理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0-5:30 节假日除外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查看原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查看原文
《无》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购买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情况 4 0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企业提供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接收备案材料 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等有关材料。 0 办结 戴琪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购买剧毒化学物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如何备案?
回答: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