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
水保〔2019〕160号 |
二、深化简政放权,精简优化审批
(一)优化审批方式
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其他审批部门)审批,其中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确需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外新设弃渣场的,生产建设单位可在征得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先行使用,同步做好防护措施,保证不产生水土流失危害,并及时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二)推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
对各类开发区建设推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由开发区管理机构在“五通一平”之前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报批准设立开发区的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审批。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应当明确水土流失防治的任务和责任主体。开发区内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行承诺制或备案制管理。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督促入驻生产建设单位履行好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
(四)简化验收报备
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应当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其中,实行承诺制或备案制管理的项目,只需要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组中应当有至少一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 |
查看原文 |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
办水保〔2020〕235号 |
二、对开发区内项目全面实行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
(一)明确适用范围。本意见所指开发区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国家级开发区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省级开发区。
(二)优化方案审批。开发区内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全面实行承诺制管理(弃渣场设置在开发区外的除外)。生产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按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向具有相应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审批部门按水土保持承诺制相关要求办理,对收到的申请材料仅进行形式审查,不再组织技术评审。
(四)简化验收材料。开发区内实行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项目,在其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应当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按规定向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报备时只需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三、推行实施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
(七)进一步创新区域内项目审批方式。对开发区已实施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项目,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确保水土保持监管责任落实的前提下,可在省级及以下审批权限范围内,根据区域内项目土石方挖填及占地情况,进一步采取优化简化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范围、承诺方式等措施,持续提升区域内项目水土保持工作便利度。 |
查看原文 |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
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4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
第五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二十五条
第四款
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或者投入使用,具体验收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有关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前应当进行技术评估。 |
查看原文 |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
办水保〔2019〕172号 |
第五条
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完成报备并取得报备回执。
第八条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及时在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公众知悉的网站公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对于公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给予处理或者回应。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验收材料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第九条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 |
查看原文 |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的通知》 |
山东省水利厅 |
鲁水许字〔2020〕5号 |
一、总体要求
(二)实施范围。在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以下简称“园区”),由设区的市统一组织对园区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除列入负面清单的外,不再对园区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
二、主要任务
(二)制定负面清单。我厅统一提出各类园区不适用承诺制办理的项目类型清单,即省级负面清单(见附件2)。在此基础上,各市要根据园区功能定位、规划目标和工作实际,提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负面清单,并予以公示。列入负面清单的入驻项目不享受区域评估成果,不适用承诺制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须按照水土保持法及有关规定单独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正常审批流程管理,按许可权限向审批机关报批。
(四)评估成果应用。批准的区域评估报告由区域内入驻项目共享(列入负面清单的除外),对入驻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实行承诺制管理。园区管理机构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入驻项目建设单位相关要求。入驻项目应根据批准的区域评估报告确定的防治目标和措施体系要求,结合本项目水土流失特点,细化水土保持措施设计,落实水土保持投资,开工前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18)要求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按照管理权限,由审批部门按照承诺制要求审批。
附件2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省级负面清单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 |
第五条
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
查看原文 |
《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
水保〔2017〕365号 |
二、落实生产建设单位主体责任,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四)报备验收材料。
生产建设单位应在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后、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生产建设单位、第三方机构和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分别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及报备的程序和要求,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简化。 |
查看原文 |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
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4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
第五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二十五条
第四款
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或者投入使用,具体验收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有关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前应当进行技术评估。 |
查看原文 |
《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
水保〔2017〕365号 |
二、落实生产建设单位主体责任,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四)报备验收材料。
生产建设单位应在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后、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生产建设单位、第三方机构和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分别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及报备的程序和要求,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简化。 |
查看原文 |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
办水保〔2019〕172号 |
第五条
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完成报备并取得报备回执。
第八条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及时在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公众知悉的网站公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对于公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给予处理或者回应。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验收材料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第九条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 |
第五条
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
查看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