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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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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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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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7号 |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
(一)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运输的;
(二)在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由公安部确定和调整,名单另行公布。
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
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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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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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2018年9月18日第三次修订 |
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第二十条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
查看原文 |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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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2018年9月18日第三次修订 |
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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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2、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和复印件);3、合法使用需要证明(原件);4、购销合同;5、经办人身份证;6、卖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证明;7、安全生产许可证(如果同属危化品的易制毒化学品)。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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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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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0 份 |
2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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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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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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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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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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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0 份 |
2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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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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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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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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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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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0 份 |
2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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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暂无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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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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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 受理 |
真实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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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 |
真实有效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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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 |
真实有效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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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