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办发〔2004〕62号 |
附件
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211项)
序号76
项目名称: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
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
查看原文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
鲁人社规〔2019〕13号 |
三、妥善处理企业历史欠费问题
(二)破产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当按照规定在破产企业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资产变现清偿后仍有欠费的,对欠费无力清偿部分,在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含利息)补足后,可由破产企业清算组持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企业资产负债情况表等材料,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核销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做好记录,计算参保人员相应的缴费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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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一)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连续6个月以上的。(二)因不可抗力,造成无法正常生产经营6个月以上,职工仅发生活费的。(三)其它因法定事由可以缓缴的情况。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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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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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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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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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登录政府服务网下载空白表格,填写表格后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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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申请受理 |
材料是否齐全,信息是否完整 |
3 |
受理通过 |
晁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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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国家规定 |
7 |
审核通过 |
晁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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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 |
3 |
初审通过 |
晁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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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
国家规定 |
2 |
办结完成 |
晁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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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问题1:
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条件和材料?
回答: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1、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连续6个月以上的;2、因不可抗力,造成无法正常生产经营6个月以上,职工仅发生活费的;3、其它因法定事由可以缓缴的情况。 申请缓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关于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2、上年度财务报告;3、提出缓缴申请时1年内的会计报表、银行存款日记账及银行对账单、工资统计报表等;4、缓缴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证明。